化妆品特殊功效不能信 食药监局拟出台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18 15:08:29 来源:来自网络
近日,三九养生堂从国家食药监局获悉,为了能够规范化妆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中要求化妆品在宣传时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同时还增加了对网络销售的监管内容。
不得宣传化妆品的药效功能
现在市场上化妆品很多都“药妆”字眼,很是吸引消费者们青睐。和普通化妆品相比较,药妆因为带个“药”字,反而给消费者一种针对性很强、效果好的感觉,使得其在销售上具有优势。
记者用关键词“药妆”在淘宝网检索,查找到的商品多达9.85万,一款号称有排毒功能的修复霜销量达1970件,并号称是处方类的化妆品。资深化妆品专家晁龙指出,市场上化妆品标识“药妆”对消费者有严重误导。我国目前对药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药妆”的批准文号。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指出,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网络售假平台担责
有关机构预测,到明年止我国化妆品网购交易额规模将会达到1200亿元。但是,电商平台上的假货有很多,这也是让很多消费者头疼的事情。《意见稿》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也是一大亮点。
根据《意见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
晁龙表示,这些条例也是向消费者做提示作用,如果网购到假冒化妆品之后不需要自食其果,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广东日化企业代表集体建言
新《条例》提出的诸多新规定,无疑是对化妆品行业的现状以及未来都起到指导性作用,这个也是关乎各个化妆厂的自身利益。为了能够清晰的表达化妆品企业对于新《条例》的反馈意见,近日,广东省日化商会于11月14日召集举行了针对新《条例》的学习讨论会,近70名广东企业代表参与并积极建言。
根据记者在现场听取会议及采访整理,企业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希望新《条例》能够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予以更详细的指引,并对分类依据作出必要说明。
例如,《条例》总则第三条较为明确地把牙膏定义为“化妆品”:“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对此,有企业代表提出,牙膏毕竟不同于普通化妆品,如果将牙膏和普通化妆品纳入到同一类别进行管理,牙膏产品的标准可以和化妆品一样吗?牙膏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一些“功效性”在宣传中可以提及吗?这些问题令企业代表感到有些困惑和不知所措。
其次,企业希望新《条例》适当放宽对新原料的审批“门槛”,以促进企业积极进行原料创新。
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凡是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都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获批之后还要经历4年观察期,这体现出化妆品监管从产品监管向原料监管溯源的政策导向。而企业代表对此则存在不少担忧,“这一规定势必使得新原料的审批通过率低,从而也势必对企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再次,对于新《条例》所提倡的社会监管,企业代表们也担心将催生更多的“职业打假”行为,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例如,《条例》总则第七条中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与会企业代表认为,这对于“职业打假”的行为将是一种非常直接的鼓励,尽管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对于产品和企业的监督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一味地鼓励而缺乏对“职业打假人”相应的约束,或将使得“职业打假”行为泛滥,以致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感慨《条例》“威力不一般”
此外,围绕新《条例》的种种新规,参与学习讨论会的70余名企业代表在针对具体条文分析的同时,也表达出一个共同的宏观诉求,也就是“简政放权”。
新《条例》总则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说明中提及,“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在部分企业代表看来,企业不仅需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也应当享受应有的权利,新《条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可谓“前所未有”,比如“最高罚款达到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让众多的企业代表感觉到了新《条例》“威力不一般”,但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代表们仍然希望“立法的目的在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据了解,新《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表示,商会方面将整理出本次学习讨论会所提出的若干修改意见,一并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以供政策参考。余雪玲说:“希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能向着简政放权、开具负面清单以及减少许可的方向发展。”
总结:随着我国化妆品保健越来火热,也就导致了各大厂商在广告中嵌入吸引眼球的字样,都是为了提高销量,但是真正的效果却不容乐观。为此,食药监局将出台新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也为了化妆品企业发展指明一条科学道路。
搜索关键字:化妆品特殊功效不能信 食药监局拟出台新规定
在线咨询:0792-8258299
编辑:lar
|
|
|
|
|
|